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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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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4: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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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09-03-20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浙食药监人[200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157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初定、以考代评、评审等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医疗器械行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对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公共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设立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第五条  浙江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受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全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商当地人事部门,根据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要求,会同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共同开展本辖区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  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项目学分制管理,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均分必修、选修项目与自修项目。
(一)必修、选修项目。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医疗器械行业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及新理论、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新技术、新方法等。每年年初,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提出医疗器械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及项目计划,报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全省公布并组织编印教材。
各市局商当地人事部门,根据公布的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及项目计划,会同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制订本辖区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教学计划,报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年度教学计划表见附件一)。
(二)自修项目。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定的学历教育、学术会议、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自行选定的项目。( 自修项目学分的授予办法、细则见附件二、三)。     
第九条  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倡导以网络教育等形式开展培训。
  
                                     第四章    学分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  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按照“谁培训谁登记”的原则。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在网上学分管理系统上登记确认。各市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的网上录入工作及自修项目学分的授予和网上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须修满必修、选修项目共16学分,48个学时;自修项目学习每年不低于24个学时,累计学习不得少于72学时。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建立对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考核与项目评估制度,考核与评估工作由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实施。
第十三条 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及各市局要及时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严重的问题和整改不力的单位,省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用人单位要为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需的条件。
第十五条  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选派优秀师资、精心组织教学、丰富教学形式、确保教学质量、及时准确登记学分,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局要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本辖区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教学、基本信息登记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七条  各市局要对本辖区的医疗器械相关企业执行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经市局核验后,作为本人职称晋升、聘任、执业、从业注册的必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9-10-14 20: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工在留意继续教育拿学分准备升高工了吧
发表于 2009-10-16 10: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咱能搞个副高就很奢望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6 14: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后评、考职称都有学分要求的
发表于 2010-11-4 11: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样去继续教育
发表于 2011-4-30 09: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学分什么在什么职称的时候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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