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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2010-00263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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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2: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便携式气动力同步呼吸机(第二次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的,按照以下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
   
     一、采购项目需求:
     1、采购项目名称:便携式气动力同步呼吸机
     2、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下载:http://www.shzfcg.gov.cn:8090/new_web/cjxx/center_gg.jsp?code=1000005617&type=02
     3、数量:5
     4、其他要求:
     5、上述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资料和参加谈判时之参考。通过谈判,最终确定符合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要求。
   
     二、交付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数量和时间等,按时交付。
   
     三、 提供资料和截止时间:
     对上述采购信息感兴趣的供应商,请于2010年07月22日(星期四)10:00前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下列响应资料:
     1、法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
     2、以上货物的报价清单应列明标准配置的配置情况和所有特殊配件的型号、数量、价格等。
    3、货物报价(含主要配置报价明细,包括:原产地、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质保期等。);以上货物的报价(请报人民币上海最终交货地完税价格)均包含运输、保险、卸货、安装、调试、培训等。
    4、 相关产品的详细配置、技术性能介绍(针对上述项目提供产品彩色样本)、技术规格响应明细表等;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果报价文件中有外文文件或资料的,必须同时提供其中文翻译,以便核实;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技术性能规格及参数,必须与制造厂家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明细表,否则视为不符合采购技术要求。
    5、 同型号货物市场销售业绩;
    6、 响应单位资格文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如果供应商所提供的主要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制造的,供应商应提供制造厂家的正式授权证明或者提供合法获得该货物及售后服务支持的有效证明;
    8、授权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9、售后服务承诺书;
    10、响应单位的商务资料(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传真等)。
    11、所有文件一正二副(密封),并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四、谈判通知:
     请各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2010年07月22日13:30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出席谈判会议。
   
     五、组织谈判
     本次谈判,将根据谈判小组的安排和要求进行。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谈判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有关谈判资料准时参加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根据谈判中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格式见附件2),并将报价文件密封交谈判小组。
   
     六、评审
     所有谈判和最终报价结束后,由谈判小组打开密封的报价文件,对合格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列入《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报价(格式见附件3)不高于非自主创新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10%的,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
     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项目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已登记进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子库的中小企业进行采购。无法从中小企业采购的,大企业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七、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
     联系电话:021-63781054
     传真电话:63185569
     联 系 人:姜诚东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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